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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政策基本定稿,或将出台

发布:2016-09-27 | 来源:赛柏蓝 | 浏览:7268

一份《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安徽两票制)在网络流传,这让沉寂已久的两票制政策再受关注。

作为国家医改试点省,安徽省是要推行两票制的省份之一。消息人士对赛柏蓝表示,从内容来看,安徽两票制政策,与国家相关部门拟出台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大多关键内容基本一致。

消息人士进一步表示,5个月以来,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曾多次就两票制政策的落实文件对外征求意见,召开了多次“落实药品流通‘两票制’有关工作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部分药企、行业协会、业界专家、相关政府部门等机构意见,8月下旬据称是“后一次”对外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据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容已经基本定稿,接下来将进入相关部门会签等相关程序,随后将出台。

政策有重大调整

2016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推行两票制。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该文件将两票制界定为: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国务院政策趋向确定后,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就如何推行两票制征求多方意见。

据权威媒体披露,文件起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业界意见之后,将两票制开票的界定由原来的“每个独立法人企业开出的发票为一票”,调整为“药企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但仅限一家商业公司、一家国内总代理,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还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基层偏远医疗机构,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允许适当进行转配送。

业内人士分析,修改后的政策基本上采纳了各业界的意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兼并重组、集团化集约化发展的政策,也极大提高基层药品的保障能力,也将得到绝大多数大型集团性企业的支持。

赛柏蓝认为,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无论是医疗市场,还是OTC市场,两票制将是未来药品流通的主要形式,应该鼓励,多票制制可能是未来药品流通的补充形式。推行两票制作为国家今年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现实环境下,通过两票制可以有效压缩药品流通环节,是打击“挂靠走票、倒票洗钱”的重要手段,能够起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淘汰部分落后企业也有利于行业的转型升级,通过政策的干预,可以推进未来药品流通模式的提前形成。

从安徽省两票制政策来看,基本延续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但是对药品上市持有人政策,增加了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这条政策符合国家鼓励创新的大趋势。

11个省,不执行两票制就出局

根据实施意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2016年,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要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在推行“两票制”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投标企业需在标书中做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试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两票制将在我国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江苏、安徽、福建、青海、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这11个省(区、市)率先落地。

除了上面11个省市外,医药大省广东,曾在2007年试图推行两票制没能实施,但10年后的2016年8月,虽然没有被列为医改试点省,但也明确表态鼓励医改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实行两票制。河北虽然不是医改试点省份,但是发布文件,要进入公立医院的采购,企业不承诺执行两票制,否则就出局。

安徽执行文件也是明确,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列入药品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对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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