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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促药价回归合理水平

发布:2017-11-08 | 来源:医药网 | 浏览:9306

推行“两票制”是今年国家和北京市医改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主要内容。北京市日前出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全面落实国家要求,系统谋划推进药品领域改革,通过治理药品流通环节乱象,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使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终使老百姓受益。

“两票制”是今年北京医改重点任务之一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具一次发票。今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治理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流通企业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理顺药品价格。”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两票制’”对于加强药品监管、深化药品领域改革等意义重大。”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北京有关部门广泛听取药品领域各企业、行业和医疗机构多方政策诉求,组织召开20余场各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群体座谈会,征求了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和药学会多名专家的意见。

对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界定进一步细化

对于“两票”主体的具体认定,国家文件的规定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北京市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细化。例如在控股商业公司的界定方面,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持有其设立的商业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趋势,为有效保障生产企业对入股商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控股比例。为了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保证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百姓可以及时用上药,配送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确需增加一票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后,在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北京“两票制”的实施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设立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我们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北京设定3个月政策准备过渡期

据介绍,北京“两票制”自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启动实施,同时,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北京市设定了3个月的政策准备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资料提交审核、系统改造升级等相关准备工作。

为保障“两票制”在北京的有效落地,北京市建立了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集中督导,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同时,对于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回应,对企业正当的诉求给予合理的解决途径,切实保证药品供应。

此外,北京市将严格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对第一票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对第二票负责。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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